已故南豐集團創辦人「棉紗大王」陳廷驊的長女陳慧芳,2015年向父親的三位遺產執行人提出要求,促請他們按照遺囑,將她和其兩名兒子應得遺產中的一半,預先分給他們三人。高院原訟庭2017年裁定,遺產尚未完成正式結算且兩名兒子未達遺囑上指定年齡,故三位執行人不能根據《受託人條例》動搖該遺產。陳慧芳長子陳世民不服裁決提出上訴,高院上訴庭三位法官今頒下書面判詞,一致推翻原訟庭裁判,宣布遺產執行人只要獲授權管理遺產,便有權回應遺產受益人的訴求。「棉紗大王」陳廷驊2012年世,翌年4月其三名遺產執行人李王佩玲、周淑嫻、黃維弼才正式獲授權遺囑認證,當時並未結算他的所有遺產。2013年陳慧芳的兩名兒子陳世民和陳世安,並未達40周歲,故只能獲分配指定遺產部分中的一半,並於40歲後才獲分餘下的一半。本案爭議點在於三名遺產執行人,根據《受託人條例》,是否有權去履行遺產受益人的要求,以及條例是否適用於信託遺產。原訟庭裁定,遺產執行人須待至遺產完成結算,以及遺產受益人合乎遺囑上的條件,才有資格回應受益人的訴求。上訴庭則認為,即使條例並沒有強調遺產執行人在遺產尚未完成分配前,也擁有法定分配遺產的權力,但只要任何人獲授權管理任何信託和財產,不論任何時候,均可行使轉移或分配財產的權力。執行人執行其權力的時候,亦不會因為財產仍在信託形式,在分配財產時引起不便。原訟庭裁決時曾考慮到,條例只容許遺產執行人在遺產完成結算後,才能分配,會影響遺產的價值。但上訴庭則反駁,遺產價值因時間改變,已經被廣受接納為執行遺產分配是的必然附帶關係,故法庭無需考慮。法庭記者:蕭文軒

文章來源:星島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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